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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整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严厉打击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7-01-30 16:23:33

【规定标题】公安部关于整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严厉打击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犯罪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7]8号
【颁布时间】1997.01.30
【执行时间】1997.01.30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加强管理,多次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斗争,严厉打击盗窃国有大中型企业器材设施,取缔非法收购站点,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武钢等一批钢铁企业及周边地区整治的成功经验表明,只要下定决心,采取有力措施,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是能够管住管好的。但是,目前不少地方仍存在整治力度不大,工作不落实,收购站点过多过滥,收赃销赃等问题,盗窃破坏冶金、油田、电力、通讯、铁路、市政等器材设施的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突出。这些犯罪活动有的已造成极为严重的危害,导致通讯线路中断,铁塔发生倒塌,危及列车行驶安全,甚至造成人身伤亡。去年12月,西安市六年级小学生袁军跌入被盗走井盖的下水井里致死,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些问题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影响工农业生产,危及群众人身安全,必须下决心解决。

  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今年上半年集中一段时间,严格整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冶金、油田、电力、通讯、铁路、市政等器材设施的犯罪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彻底清理整顿废旧金属收购业。自通知之日起,停止审批新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对现有的要下决心砍掉一批,扭转过多过滥的问题。原则上每个县(市)、地级市每个区设1至2家,其他大中城市也要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压缩总量。对贩卖井盖、角铁、电缆等市政、工业设施、器材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要予以没收,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否则,要取消其收购资格。对收购冶金、油田、电力、通讯、铁路、市政等设施、器材、材料的,一律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对责任人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得降格处理。今后处理这类问题,原则上不适用罚款。对以出租、买卖、借用等手段获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挂靠物资、供销部门回收企业的,要一律取缔,缴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暂住人口开办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有违法行为的,要坚决取缔。

  二、在企业周边设置禁设区。要以大中型钢铁、油田等企业为重点,以管得住为原则,在企业周边明确划定禁止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区域,一般应在3000米以上。对电力、通讯、铁路等设施周边也要采取适合其特点的禁设措施。对禁设区以内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一律予以取缔。今后,公安机关不得在禁设区内批准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站点。

  三、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开办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不得参与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已经开办的必须全部撤销;合股的必须全部退出;挂靠在公安机关的必须彻底脱钩。治安管理部门要对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哪一级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哪一级负责收回。

  纪检监察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此项工作要求在5 月底前完成,并向公安部写出报告。

  四、加大打击力度。各地公安机关对去年以来发生的盗窃冶金、油田、电力、通讯、铁路、市政等设施、器材、材料的案件要组织力量,尽快侦破。对查获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公发[1993]10号)规定,对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铁路器材或者行车设备零、部件,危及行车安全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机器设备的,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的,以破坏通讯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对盗窃井盖等市政设施,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商检察机关、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要坚决防止处理偏轻的现象,更不得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制裁。

  五、落实管理责任。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要以派出所属地管理为主,治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对辖区内的收购站点,不管是什么单位开办的,都要经常进行公开着装检查,同时要物建治安耳目,提高控制和发现盗窃、销赃、窝赃等违法犯罪分子的能力。对管理特种行业的民警,要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不适合的要及时调换,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的要严肃查处。

  以上通知,请报告党委、政府,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开展工作的情况,请及时报部,6月底以前要向部里写出总结报告。

                            199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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