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定性意见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5-01-14 16:23:33

【规定标题】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定性意见的批复
【颁布单位】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经[2005]89号
【颁布时间】2005.01.14
【执行时间】2005.01.14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报来我局的《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刑法第209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包括变造、出售变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此复。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