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主要分为三种类型自行、委托、指定,指的是站在某一方,提出理由或事实为其辩解,法院审判案件时被告人为自己申辩或辩护人为被告人申辩,辩护起源于罗马共和制后半期。那么,有关合同诈骗案律师成功辩护检察院决撤回起诉范文是怎样的?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陈xx合同诈骗案辩护意见(简要)
某某店市某某区检察院: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xx家人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审查起诉活动。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辩护人对本案有了一定了解。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指控被告人陈xx涉嫌合同不能成立。本案中陈xx并没有实施任何合同诈骗行为,而应当是陈xx与崔甲之间的经济纠纷,与崔乙无关;并且从程序上讲,本案也不属于xx店市xx区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属于不予起诉案件范围。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贵单位参考:
一、本案由xx店市管辖违反法律规定。
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陈xx的户籍资料,还是陈xx家人提供的陈xx的暂住证、社保卡等资料显示,被告人的住所地、暂时居住地、以及犯罪行为地均与xx店辖区无关。而侦查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故意伪造被告人陈xx的户籍资料,将陈xx的户籍写成“户籍所在地xx店xx区”(起诉意见书第二行)。而实际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陈xx的户籍地曾经在xx店市。所以,本案由xx店市管辖是明显错误的。
二、本案的发生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崔乙姐姐崔甲之间的经济纠纷,而不是诈骗。对此,被害人及崔甲虽极力掩饰,但却无法否认证据证明的事实。
无论首先,本案发生之前,被告人陈xx一直在和所谓的被害人“崔乙”的姐姐崔甲共同做生意,彼此之间互相打款借贷等经济关系密切。这点有陈xx家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
其次,从案件卷宗中崔乙提供的发货单也可以看出来,每一张发货单的发货人均是“崔甲”。由此更能显示本案的两个当事人应当是崔甲与陈xx,陈xx是帮助崔甲和克拉玛依粮库做购销粮食的生意伙伴,双方是居间或者代理关系,而与崔乙无关。
第三,崔乙虽极力掩饰陈xx与其姐姐崔甲之间的经济纠纷,崔甲也极力否认。但证据能够证明一切,事实不是狡辩和矢口否认所能抹杀的。
所以,本案是崔甲与陈xx之间的经济纠纷,而崔乙作为向其姐姐崔甲的供货方,如果其向陈xx主张权利,必须通过崔甲的授权,或者是在崔甲不主张权利的情况下自行行使代位权,这是标准的民事纠纷,而不是诈骗。
四、据悉,本案的另一被害人杨xx已经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了彼此的纠纷,被告之一即为崔甲,由此更能证明双方的经济纠纷。
该证据在xx县人民法院留有档案资料,请贵单位依法调取。
以上辩护意见请参考采纳。
辩护人:李立志律师
二0一二年五月一日
综上,本案的实质是由于崔甲与陈xx之间的经济纠纷,崔乙无端在远离陈xx及崔甲居住地新疆数万里之遥的xx店市报案立案,诬告陷害被告人陈xx。请贵单位依法履行监督检察职责,全面审查本案全部事实证据后,对本案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