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新刑诉法实施中侦查监督工作遇到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8-03-18 16:24:13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贯穿于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刑事立案监督、审查逮捕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个方面,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的重要一环,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运行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次刑诉法的修改,针对诉讼中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司法改革的要求,运用了大量的条款规定了法律监督的内容,其中有关强制措施、人权保障、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特别程序等新规定,为侦查监督工作带来了发展机遇和挑战。笔者结合侦查监督工作实际,尝试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监督的新规定及其贯彻过程中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探索,以期对检察实务工作的开展有所裨益。庭立方小编将在下文中解答。

立案侦查10.jpg

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监督工作的修正与完善

(一)健全强制措施制度,完善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明确规定逮捕必要性条件。针对实践中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刑诉法修正案第79条将逮捕条件中“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规定细化为5种情形,同时还规定了“应当逮捕”的三种情形。

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重新界定。新刑诉法在72条对监视居住的适用做出了独立的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无法适用的问题,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完善检察机关讯问程序。从提高逮捕质量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了“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形,一方面有利于保证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另一方面减少了审查批捕的行政审批色彩,增强了其司法属,完善了审查逮捕的司法程序构造,彰显了程序正义。

创建了羁押定期审查机制。对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符合国外逮捕与羁押相分离的通例,也符合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强化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降低羁押率,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羁押率过高和超期羁押等棘手的问题。

(二)完善侦查程序证据制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进一步规范侦查行为,防止刑讯逼供。修订后的刑诉法新增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规定,同时针对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多发于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明确规定了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修订的刑诉法第54条,规定了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和对瑕疵证据补正的规定,确立了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中的职责和侦查监督部门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权和监督纠正权。

(三)完善辩护制度,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新刑诉法将律师介入诉讼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帮助者变为辩护人,意味着律师可以在第一时间履行辩护职责,帮助嫌疑人收集无罪或是罪轻的证据。

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新刑诉法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再经侦查机关批准。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在48小时之内及时安排会见。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增加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改变了检察机关以往审查逮捕时行政化审查容易造成的偏听偏信局面,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确保了逮捕适用的准确性。

(四)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的特殊规定

确定未成年人犯罪逮捕原则。新修订的刑诉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应“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增加了专人办理的制度。新修订的刑诉法第266条,明确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承办”。该规定确立了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应由专人办理的制度。

增加了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规定了讯问未成年人的相关制度。确立了必须讯问的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疑人,并听取其辨护律师的意见;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制度,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在新刑诉法实施后 侦查监督工作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对逮捕必要性审查主观化,缺乏对逮捕必要性证据的重视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细化了逮捕条件,明确规定了“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但在某些情形的认识上仍然存在一定分歧。比如判断是否存在“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情形时,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来判断,无法进行统一的“模板化”规定。对何谓“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是否需要有证据表明嫌疑人已经在着手准备犯罪,还是只要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连续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依据该项批准逮捕,不同承办人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或者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都可能存在一定的认识分歧。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的其他情形:例如,交通肇事案件和轻害案件,当事人就民事部分没有达成和解协议,被害方有明显上访倾向;两抢一盗案件,当地影响恶劣,公安机关追求批捕率;这些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如何考虑,仍然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缺乏对逮捕必要性证据的重视也是逮捕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刑侦大队和派出所通常以拘留数、逮捕数等量化指标进行业绩考核,特别是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被批捕后,办案人员也不会因此而被扣考核分,这就导致部分办案人员不考虑是否确有报捕必要,无视犯罪嫌疑人被不必要的羁押,在收集证据时,更侧重对符合逮捕条件证据的把握,其呈捕材料中,往往缺少不适合羁押的证据,而检察机关除了书面审查、向嫌疑人发送意见书及提审的途径,很难收集到更多的是否适合羁押的证据,这就给检察机关对于是否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增大了难度。

(二)审查逮捕阶段对案件审查的特点导致难以排除非法证据

虽然新刑诉法并未明确侦查监督部门在排除非法证据中应当承担的职能与排除程序,但从审查批捕工作的司法审查性质和法律监督属性、从保障人权的要求出发,审查逮捕时应当加强非法证据的排除,确保逮捕质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案件时具有接触侦查案件时间最早、审查期限最短、审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等特点,因此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程序、方式都难以把握。特别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时,多会遇到嫌疑人称被公安机关殴打或恐吓才在与自己供述不一致的笔录上签字捺印,却拿不出相关证据证明,无法判断其反映的是真实情况,还是出于逃避打击的侥幸心理为自己辩解。

(三)对刑事辩护制度的片面认识受到“重创”

一直以来,检警两家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存在两大片面认识:一是单纯把律师放在对立面,认为律师提供刑事辩护给侦查起诉工作造成障碍,是和司法机关“对着干”;二是消极应对,即自恃自己是国家机关,有强大的公权力作后盾,漠视律师的担任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而新刑诉法从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对律师介入辩护的时间、律师会见程序和阅卷范围等辩护制度进行了完善,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及承办人的执法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由不同部门受理审查,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虽然新修订的刑诉法第266条,确立了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应由专人办理的制度。但我院在实际操作中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的审查逮捕案件由未检科负责,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嫌疑人为成年人时,案件的审查逮捕工作则由侦查监督科负责。

应对措施及建议

(一)建立侦查机关逮捕必要性提请前论证制度

在实践中,检察院可以与公安部门协调,在审查逮捕宽严标准等问题方面达成共识,联合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一起细化某些罪名的无逮捕必要的标准,为执法提供一些依据。

侦查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增加对“逮捕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关于逮捕必要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说明有逮捕必要的理由,除了提供涉嫌犯罪的证据外,一并提供逮捕必要的证据,这样检察机关可以更全面得掌握案情,能够个准确的对有无逮捕必要性进行判断。建立此制度后,侦查机关在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时也会积极收集是否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

(二)构建侦查监督部门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

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及范围,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应建议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既能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也打破了犯罪嫌疑人事后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可能。

(三)正确认识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意义

在侦查监督工作中要注意维护和落实律师辩护权,审查逮捕时要依法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客观公正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时转达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应律师申请调取无罪、罪轻证据;督促辩护律师履行特定的告知义务;注意审查对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侦查机关的管辖权;对阻碍律师履行职责行为的监督。

(四)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制度

建议由上级检察机关明确规定,凡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查逮捕案件,均由未检科受理,以期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达到以教育感化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此时对这方面的内容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可以在实际中帮到您,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帮助,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