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处罚并不是从轻处罚,其是指在最低法定刑以下进行量刑。现实中,只要被告人具有一定的情节,那么就可以申请减轻处罚。究竟什么情况下可以或应当减轻处罚呢?规定减轻处罚的种类有哪些?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减轻处罚情节的种类
减轻处罚情节的种类包括法定减轻处罚情节、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两种。
1、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又称“应当情节”或“确然情节”,这是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并适用的情节。2、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又称“可以情节”是由许可性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该予以考虑,并有权决定是否适用的情节。它又分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和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两种:⑴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即刑法明文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⑵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是指在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情节之外,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二、减轻处罚情节的内容
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减轻处罚:
1、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应当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⑵;⑶避险过当;⑷中止犯;⑸;⑹胁从犯;⑺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2、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⑴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⑵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⑶聋哑犯或者盲人犯;⑷预备犯;⑸未遂犯;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⑺犯罪后自首的;⑻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⑼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⑽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11)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3、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刑法第63条没有列出案情减轻处罚情节,只是表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这一原则性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一定困难,根据司法实践及刑法规定,下列情况可以认为是“案件的特殊情况”:⑴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犯罪的;⑵犯罪既遂后,案发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减小社会危害性的;⑶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或出于义愤,引起一时激愤而重伤、杀人犯罪的;⑷犯罪后案发前或期间,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的;或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⑸其它案件特殊情况,群众一致公认合情合法的。
三、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减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包括:⑴低于整个法定刑的最低刑判刑,如判3--10年,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减轻处罚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更轻的刑种:拘投、。遇到有排列刑种时以最低的刑种算。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这当中法定最低刑是管制,减轻处罚则可以免予刑事处分。⑵低于某一量刑幅度的最低限度判刑,如抢劫罪有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两个量刑幅度,在低于第一个量刑幅度最低刑判刑的,是在整个法定刑以下判刑,在低于第二个量刑幅度最低刑即10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刑的也是减刑,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四、适用减轻处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减轻处罚主要适用于主刑,不适用于附加刑。
2、在同时遇有加重、从重、减轻处罚情节时,应根据情况,分清主次、轻重,依法衡量,不能只倾向于减轻或从重、加重。
3、判决并处不是减轻处罚的理由。
4、死刑缓期执行、不是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整理出来的关于减轻处罚情节的内容,大家看完小编带来的文章后是否已经对减轻处罚有所掌握呢?实践中,千万不能将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进行混淆。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