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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纪委对4起诬告陷害典型予以通报

发布时间:2020-10-27 16:26:47

近日,中共四川省纪委对4起诬告陷害典型在全省予以通报。

1,成都市锦江区某单位原副调研员刘某某诬告他人问题。

刘某某因与成都市锦江区某单位负责同志产生私人恩怨,自2016年8月起,先后数十次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匿名举报,捏造该同志存在贪污、受贿、行贿、公款旅游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9年12月,刘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诬告他人问题。

因债务纠纷,该公司在眉山市东坡区开发的某楼盘商业用房被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查封并挂网拍卖。为阻止拍卖行为,刘某某捏造达川区相关领导干预司法的事实,并向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试图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刘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由于其不属于监察对象,遂将相关情况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7月,眉山市东坡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处罚。

3,达州市宣汉县某村村民汤某某诬告他人问题。

汤某某与邻居雷某某因纠纷发生肢体冲突,不服调解及法院判决结果,多次前往北京上访被劝返,由此对乡党委、政府产生不满。随后捏造事实反复举报该乡党委书记高某某收取10万元贿赂,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阻止群众维权。2020年1月,高某某就汤某某诬告陷害行为向宣汉县公安局报案。2020年9月,开江县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一审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4,南充市嘉陵区某村村民张某某诬告他人问题。

2020年2月,张某某因个人不合理诉求未得到满足,捏造该村村支书张某高价买卖低保、收受红包等问题,连续向纪检监察机关有关网站投送7封举报信。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张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由于其不属于监察对象,遂将相关情况移送公安机关。嘉陵区公安分局依法认定张某某系诬告陷害。鉴于张某某承认错误并取得张某谅解,2020年3月,南充市嘉陵区公安分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免于治安处罚。

四川省纪委在通报中指出,严查严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之一。

当前,少数人借信访举报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既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又严重损害当地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对以上4起诬告陷害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曝光,目的是释放严查诬告陷害行为、坚决向诬告陷害者亮剑的鲜明信号,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群众依法理性、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积极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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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他人会受何种处罚?

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力度持续加大,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对此寄予厚望,积极投身到反腐倡廉的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线索都来自于信访举报,这是多年来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的结果,也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关键一环。

但是,在这样一种大好形势之下,却有少数别有用心者企图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吓唬党员干部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让路”。 那么,诬告陷害他人会受何种处罚呢?

党员干部诬告陷害他人有可能开除党籍并涉刑

记者发现,近年来在新闻媒体发布的诬告陷害他人的典型案例中,诬告陷害者不乏一些党员干部,这些人通过歪曲、捏造事实,无端指控、诬告与自己为“敌”的同僚,借机达到自己的目的。

对此,2016年中央发布实行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

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版)第五十二条规定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同时,党员干部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行为如果构成诬告陷害罪,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普通群众诬告陷害他人可能被告上法庭

那么,如果是非党人士、非国家监察对象的普通公民,诬告陷害他人又该如何处理呢。

记者翻阅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获悉。诬告陷害他人,有可能被告上法庭,如果罪名成立,将被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诬告陷害罪”明确规定: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诬告陷害他人也有明确处理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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