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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穿防护服冒充志愿者入室抢劫杀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20-03-13

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全国众志成城一心抗疫,然而在这种危难之际,仍有犯罪在阴暗的角落里滋生。

3月13日,武汉洪山区公安分局通过平台账号“平安洪山”通报一则警情:3月12日凌晨,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居住在洪山区珞狮路某小区的潘某(女,52岁,广东人)已经数小时联系不上,家里房门紧锁。社区工作人员给潘某打电话无人接听,她的同事打电话也没接,敲门也没有任何的反映!社区工作人员听到潘某的电话在家里响,于是报警,出警民警会同报警人打开房门进入房间后,发现潘某已经死亡,家中财物有损失。

洪山警方迅速开展案件侦查,于当日下午4时许将犯罪嫌疑人肖某(男,33岁)抓获归案,肖某已经交代了抢劫杀人的过程,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据居委会回应称,犯罪嫌疑人冒充小区志愿者,身穿防护服,翻墙进入小区,而洪山派出所予以否认,称案件尚未定性,嫌疑犯已抓获。需进一步查实公布。

一、案件定性

从丽岛花园小区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该名犯罪嫌疑人作案时身穿防护服,即使并非如网上传言所说的,犯罪嫌疑人趁疫情期间穿防护服冒充志愿者假借上门量体温之名入室抢劫,但其抢劫杀人事实客观存在。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肖某构成抢劫罪,且肖某为33岁成年男性,属于完全责任能力人,不具有任何责任阻却事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肖某杀人这一事实行为,则需根据案件进一步调查才能认定。若肖某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即以杀人为抢劫手段;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则构成法条竞合,以抢劫罪(致人死亡)一罪定罪处罚。若肖某杀人行为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则属于抢劫罪后又犯故意杀人罪,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定罪,数罪并罚。

二、如何量刑

该案涉及到入户抢劫的认定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鱼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因此,认定入户抢劫的条件如下:

1、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2、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3、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中,肖某身着防护服,有明显的入户抢劫的目的,且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应当被认定为“入户抢劫”。“入户抢劫”作为法定加重犯的八种情形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对于采取故意杀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实施抢劫并致人死亡的案件,要从犯罪的动机、预谋、实行行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并从有无前科及平时表现、认罪悔罪情况等方面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能不加区别,仅以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肖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身穿防护服骗取被害人信任入室抢劫杀人,主观恶性大,且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应当从重处罚。

三、风险与建议

疫情导致大批失业,很多人丧失收入来源,因此社会治安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在疫情防控期间,尤其是老人独居家庭应当树立防范意识,家人定时拨打电话问候,避免此类恶劣犯罪事件再次发生。


文章来源:百度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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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穿防护服冒充志愿者入室抢劫杀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20-03-13

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全国众志成城一心抗疫,然而在这种危难之际,仍有犯罪在阴暗的角落里滋生。

3月13日,武汉洪山区公安分局通过平台账号“平安洪山”通报一则警情:3月12日凌晨,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居住在洪山区珞狮路某小区的潘某(女,52岁,广东人)已经数小时联系不上,家里房门紧锁。社区工作人员给潘某打电话无人接听,她的同事打电话也没接,敲门也没有任何的反映!社区工作人员听到潘某的电话在家里响,于是报警,出警民警会同报警人打开房门进入房间后,发现潘某已经死亡,家中财物有损失。

洪山警方迅速开展案件侦查,于当日下午4时许将犯罪嫌疑人肖某(男,33岁)抓获归案,肖某已经交代了抢劫杀人的过程,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据居委会回应称,犯罪嫌疑人冒充小区志愿者,身穿防护服,翻墙进入小区,而洪山派出所予以否认,称案件尚未定性,嫌疑犯已抓获。需进一步查实公布。

一、案件定性

从丽岛花园小区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该名犯罪嫌疑人作案时身穿防护服,即使并非如网上传言所说的,犯罪嫌疑人趁疫情期间穿防护服冒充志愿者假借上门量体温之名入室抢劫,但其抢劫杀人事实客观存在。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肖某构成抢劫罪,且肖某为33岁成年男性,属于完全责任能力人,不具有任何责任阻却事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肖某杀人这一事实行为,则需根据案件进一步调查才能认定。若肖某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即以杀人为抢劫手段;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则构成法条竞合,以抢劫罪(致人死亡)一罪定罪处罚。若肖某杀人行为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则属于抢劫罪后又犯故意杀人罪,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定罪,数罪并罚。

二、如何量刑

该案涉及到入户抢劫的认定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鱼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因此,认定入户抢劫的条件如下:

1、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2、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3、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中,肖某身着防护服,有明显的入户抢劫的目的,且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应当被认定为“入户抢劫”。“入户抢劫”作为法定加重犯的八种情形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对于采取故意杀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实施抢劫并致人死亡的案件,要从犯罪的动机、预谋、实行行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并从有无前科及平时表现、认罪悔罪情况等方面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能不加区别,仅以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肖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身穿防护服骗取被害人信任入室抢劫杀人,主观恶性大,且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应当从重处罚。

三、风险与建议

疫情导致大批失业,很多人丧失收入来源,因此社会治安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在疫情防控期间,尤其是老人独居家庭应当树立防范意识,家人定时拨打电话问候,避免此类恶劣犯罪事件再次发生。


文章来源:百度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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