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宝生——建议下调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年龄至12岁。
“近年来一些故意杀人案中,犯罪者的低龄化和做案时的冷静令人震惊,我建议下调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住陕全国政协委员、民革陕西省副主委、西安市主委,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宝生说,他已向大会提交了自己的相关提案。
1年3个多月时间4起惨痛悲剧,都是踩着法定年龄的点。
“近些年以来,恶性刑事案件的犯罪分子年龄逐渐呈现下降趋势,四川大竹县文星镇13岁男孩袁某弑母、湖南益阳沅江市泗湖山镇12岁男孩吴某弑母、湖南衡阳市衡南县13岁男孩罗某锤杀父母、江苏建湖县13岁男孩邵某弑母,1年3个多月时间4起惨痛悲剧,都是踩着法定年龄的点。而这些主观故意、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却在刑事责任年龄的保护下,逃避了刑事处罚的追究。”
韩宝生委员在提案中写到:“自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以来,有些未成年人在走向犯罪的道路上更是肆意妄为,不仅对民众生活造成恐慌,也对我国法律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和破坏。关于规制未成年人恶性刑事犯罪的具体法律制度的制定,应该尽早提上日程。”
罪行特别严重者,在英国可能不受未成年人法律条款保护。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设定刑事责任年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没有相关的依据?
韩宝生委员介绍,在欧美等一些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虽然一般趋于“非犯罪化”处理,但有些地区的刑事责任年龄定在10周岁或者更低。且对于那些可塑性不强、人身危险性极大(指的是特别严重的罪行,如被指控谋杀、贩毒、强奸等)的未成年犯罪分子,英国存在补充条款,即在未成年人故意犯下极度恶劣的罪行时且能够明辨是非时,他们有可能不再受未成年人的法律条款的保护,而是被作为成年人进行司法审判。
目前,我国《》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近日引起民众广泛关注的‘大连10岁女孩被害案’的凶手蔡某是2006年1月出生,今年13周岁,其在犯罪时还有不到3个月就满14周岁。然而对于蔡某这种行事有序、内心冷静,蓄意伤害女性的主观恶性明显、客观手段残忍,且长时间游走在犯罪边缘的危险之人,还将其放在‘小孩’的范围内,给予宽大处罚乃至不处罚,将罪行极其恶劣的未成年犯罪分子与其他罪行轻微能够挽救的未成年人放在同一个层次上进行所谓的‘豁免’,让其三年之后继续在社会游荡,我认为是不够科学与合理的。”韩宝生委员说。
建议下调八种犯罪应负刑责年龄至12岁
“所以,我建议立法机关通过修改《刑法》第十七条,下调八种刑事犯罪(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负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细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那么具体下调至多大年龄更合适?5月22日,华商报记者连线韩宝生委员时,他表示,建议下调至12岁。“一些案例中未成年犯罪者作案时的冷静和心思缜密的程度,和我们认为的年龄不相符。事实告诉我们,他们已经非常冷血。下调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不是为了事后惩罚,更重要的是法律应该起到震慑作用。”
有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了相同的建议
在举行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陈建银也提出了同样的建议。陈建银代表认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决定于未成年人普遍的辨认及自控能力,而非年龄本身。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979年刑法确立的,当时未成年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与现在同日而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
建议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行刑法的16周岁,调整为14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行的14周岁,调整为12周岁,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只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才能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法律威严,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陈建银表示。
相关数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于2019年3月1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的数据:2018年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不批捕15205人、不起诉8332人、附条件不起诉6959人,同比分别上升6.9%、13.8%和16%;应当依法从严惩戒的,批捕29350人、起诉39760人,同比分别上升4.4%、下降8.8%。预防和制止未成年犯罪形势非常严峻。
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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