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危害性大,轻则财产或人身受伤,重则死亡。但这样的案例在新闻和事件生活中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2019年7月17日,济南赵某某因不愿意下楼倒垃圾,将屋内遗留的花生油桶、料酒通及空啤酒瓶从房间抛出,坠落广场等;2020年5月11日,广州深圳一女子抱着6个月大女婴正常行走,被上方掉下两个瓶洗发水砸中女婴,被诊断为双顶骨、枕骨骨折,多处出血;2020年5月14日,杭州余杭区一对情侣吵架,女子害怕被打,拿菜刀威胁男友,结果失手菜刀从40楼抛出砸中路虎……
一、高空抛物、坠物的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的后果,除了我们都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外,我们更应该注意到其可能带来的刑事责任。最高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专门就妥善处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出台16条指导意见,切实维护人民“头顶上的安全”。
其中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二、案例说法
结合到前面说的案例,2019年7月,济南赵某某不愿下楼扔垃圾,先后伺机将酒瓶、塑料桶等物品从房间窗户抛出:17时许,将1个空啤酒瓶从卧室窗户抛出,坠落到13号楼南侧休闲小广场,坠落在距业主李某和刘某数米处;次日凌晨2时许,将2个啤酒瓶从北侧窗户连续抛出,坠落到13号楼北侧人行道上;16时、17时许,将花生油桶、洗发水瓶、料酒桶各1个从卧室窗户先后抛出,落至13号楼南侧休闲小广场,未损伤人员及财物。
赵某某抛掷物落地点为小区休闲广场及行人通道,其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判决:赵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另外两个案例,深圳案件警方已介入排查,无人承认,仍在调查中;杭州女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三、民法典草案对于高空抛物的新规定
我国现行对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85条和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直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其中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
我国《民法典》将于今年两会审议后正式出台,在民法典草案中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针对高空抛物具体侵权人难确定的问题,民法典草案规定了:有关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增加了物业作为责任人,应依法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
草案还明确,如果最终找到了侵权责任人,那么之前已经给予补偿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四、总结
高空抛物,这不仅是一类不文明的现象,更是一种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除了我们都了解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外,我们还需特别注意其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各地法院对于高空抛物陆续有典型案例公布。让我们一起对高空抛物说不,规劝自己身边人,一起维护我们大家“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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