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
粤府办〔2016〕9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质监局(省打假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8日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本考核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职责情况(以下统称打假工作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组织实施考核的时间另行通知,打假工作情况的考核年度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考核采取自我评价、实地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步骤如下: (一)自我评价。被考核的人民政府按照打假工作职责及年度打假工作要求,总结本级人民政府的年度打假工作情况,对照考核相关内容,填写评分表,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考核自评报告连同评分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承担打假日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打假日常工作机构)。
(二)实地考核。上级人民政府组成的考核组按照年度考核方案,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走访等形式,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打假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核。
(三)综合评定。考核组根据被考核的人民政府的自评情况、实地考核情况及日常所掌握的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形成考核报告,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四)报批与通报。考核结果经报批审定后,通报被考核的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打假工作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被考核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考核结果后的一个月内,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实施考核的人民政府打假日常工作机构。
实施考核的人民政府打假日常工作机构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整改工作不落实的或发现没有开展整改工作的,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
第八条 经审定的考核结果及整改的通报,交由本级干部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作为相关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本考核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打假日常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条 本考核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63号)和2010年省打假办印发的《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粤打假办〔2010〕18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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