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百万级法律知识库
发布时间:2005-01-17 21:19: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行为的定性问题的意见
(刑发[2005]1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2004年10月10日(公经[2004]1507号)来函收悉,经研究,交换意见如下:
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包括变造、出售变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2005年1月17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瀛动力刑辩团队
江苏省盐城市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