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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是否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请示的答复

发布时间:2008-01-02 16:23:45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是否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请示的答复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函(2008)3号
【发布日期】2008.01.02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害人死亡情况下其近亲属是否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因此.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等有关法庭审理的规定,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由诉讼代理人参与公诉案件的法庭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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