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 严选律师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20-06-16
近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37号公告,公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第九条规定:“对《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行修改,在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
(四)因突发事件受到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若干规定》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做出明确规定:“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二)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此次《决定》将突发事件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纳入,是对此类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进一步扩展。
《决定》提出的“突发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理解,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次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扩大,是疫情发生后,对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对经济困难群众的迫切需求给出的积极回应。
《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均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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