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西安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宋某等27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起,被告人宋某纠集被告人陈某等人先后在雁塔区、长安区等多地,以抽水、放账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并为索要赌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暴力违法犯罪,造成恶劣影响。
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宋某等人先后在西安市多处设置窝点,采取容留吸食毒品、免费提供毒品等方式相继吸引笼络了被告人景某某、陆某某、单某、韩某等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贩卖、运输毒品、抢劫、绑架、妨害公务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宋某为首,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据此,机关认为,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对宋某等27名被告人涉及的30余宗违法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了起诉书、财产处置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告知了各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疫情防控等预案,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该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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