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有关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1998]4号
【发布日期】1998.03.27
【实施日期】1998.03.27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当前,有关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仍很严重,从境外走私、贩运淫秽、反动、盗版激光视盘(VCD)的活动增多;境内还有部分非法光盘生产线未被挖出,非法音像制品在局部地区出现回潮,淫秽色情出版物有重新抬头的势头;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出版渠道对我进行思想文化渗透加剧,一批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出版物流入境内,在一些地区被不法分子翻印出售;盗印辞书、工具书、中小学教学用书及其他畅销书的活动屡禁不止。为了严厉打击有关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净化文化环境,维护文化市场秩序,现通知如下:
三、对这类犯罪活动的处理,要把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和有组织的、破坏性大的的首要分子、列为打击重点。对其中罪行严重,但归案后能够检举揭发地下生产、销售窝点,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宽处理。对于零星销售、数量不大或者罪行一般,归案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的,也可以从宽处理。但无论罪重罪轻,都要重视对他们进行经济制裁,依法运用刑、刑,剥夺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经济利益。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