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魏某被依法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二年。
魏某与王某某是上下楼的邻居,魏某之前曾因养狗等琐事与王某某发生过口角,双方闹得十分不愉快。2020年2月的某天凌晨一点左右,王某某喝了酒后在家中边玩游戏边大声骂人,楼上的魏某听到后,满肚子积怨的他便与其对骂起来。后两人相约到楼下,魏某手持木棒将王某某胳膊、头部等部位打伤。经鉴定,王某某伤情属轻伤一级。经法院主持调解,魏某家属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素有前科劣迹,不思悔改,又因邻里矛盾,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鉴于被告人魏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魏某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害人民币17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