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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前清偿贷款为由行骗 男子获刑四年二个月

发布时间:2020-11-19 17:35:25

  中国法院网讯(汪晓燕)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2日,被害人欧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卡箱式货车,通过别人介绍联系到潘某后,办理了车辆抵押贷款6万元,还款期限为三年。2019年8月,因欧某想提前还清贷款将车过户给自己,潘某表示可以帮忙。欧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转账10000元和31266.66元给潘某。潘某收到该款项后,仅帮助欧某偿还车贷2060元,剩余资金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并编造虚假快递单号,谎称已将车辆登记证书寄出。

  另查明,潘某利用同种理由,共骗取了欧某、朱某、叶某、冯某、张某、郭某共计人民币208679.2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他人办理清偿车贷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8679.2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潘某诈骗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赔。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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