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11月30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这对规范和加强警旗管理,维护警旗尊严,增强人民警察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推动公安机关的学习贯彻工作扎实开展、不断深入。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李蓓介绍,《管理规定》分为总则、警旗的式样和规格、警旗的授予和请领、警旗的使用、法律责任、附则6个章节,同时附有警旗旗面式样和警旗的制法2个附录。《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政治工作部门是警旗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警旗授予、请领、核发和宣传教育等事项,警务装备保障部门负责警旗制作、发放、回收处理等,警务督察部门负责监督警旗使用、保管等事项。《管理规定》要求,使用警旗必须报经受旗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对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的,或者在公共场合故意以损坏、涂划、玷污、践踏、焚烧等方式侮辱警旗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使用警旗的单位将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李蓓表示,目前,《管理规定》仍处在试行阶段,公安部将联合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结合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修改完善,也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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