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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具体案例解说

发布时间:2021-01-15 11:43:46

抢夺罪抢劫罪都是公然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这两罪有显著区别。那么两种罪名具体区别是是什么,小编在这里用具体案例说明。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1、二者主体范围不同,抢劫罪为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抢夺罪则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

2、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即人身权和财产权,抢夺罪侵害的是财产权;

3、最主要的是体现在行为方式上,抢劫罪采用的是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占有财物,作用的力在被害人身上,其作用在于使被害人为避免身体伤害而放弃反抗或者无力反抗;而抢夺罪则是趁被害人不备而夺取财物,其作用力是在物上,即使因为用力过猛给被害人造成伤害,也构成抢夺罪。

飞车抢夺”中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反抗、趁机夺取财物,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夺取财物,行为人呢明知其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后果而仍强行夺取放任造成财务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也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案件详情】

被告人王某是广西巴马县人,2009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某与同乡朋友班某某(已判刑)、姚某某及绰号叫“亚勇”的男子(二人已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广西百色市玩耍,因朋友班某某、姚某某均开自己的摩托车来,王某非常羡慕,也想拥有一辆车,但自己却没有钱买。当日17时许,四人要回巴马县时,王某就对班某某、姚某某和“亚勇”说要抢一辆摩托车开回巴马县,三人听后表示同意。

    当晚,班某某驾驶其摩托车搭王某从百色市返回巴马县,姚某某和亚勇驾驶另一辆摩托车跟后。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等四人行至国道323线田阳县至巴马县10公里处时,看见陆某独自一人骑一辆红色三铃牌摩托车在前面。班某某、姚某某即开足马力超过了陆某的车,开到一段平路后,将车停在路中间。当陆某的车开过来时,王某四人站到路中间挥手将陆某拦下并将其围住。王某威胁陆某拿出钱包(包内有现金100元),姚某某和亚勇则叫陆某拿出手机(盛泰华禹CM138型),后又叫陆某到路边坐着不准动。王某就将陆某的摩托车开往巴马方向,班某某等人也跟后。

    当王某等四人开车行至田阳县玉凤镇岭平村六勒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拦截,王某弃车脱逃,班某某等人被当场抓获。经价格部门鉴定,陆某某的摩托车价格为4896元,手机的价格为640元。破案后,摩托车已退回被害人陆某。王某脱逃两年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案件观点】

 王某抢夺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出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抢夺取陆某的摩托车等财物,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未使用暴力,其行为应构成抢夺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被害人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案件点评】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2、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3、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4、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其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陆某的摩托车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采用威胁的手段,叫陆某到路边坐着不准动,强行劫取陆某的摩托车、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达5636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应构成抢劫罪。

以上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具体案件说明,希望能够帮到你,如需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请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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