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罪名中,很多罪名都大同小异,不知专业人士都难以区分罪名的条款,就例如与这两种罪名来说就很难区分,也有可能在犯罪过程中通过某些行为犯罪性质发生转变,那么抢夺罪如何转化为抢劫罪?
抢夺罪在一些情形下会转化成抢劫罪,庭立方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的规定。
(1)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2)携带凶器并有意加以显示而进行抢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携带凶器”,是指在实施抢夺行为时,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非法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指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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