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如今基本上实现了每个家庭都有属于自己的交通工具,这却确实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这也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一些人为了逃避责任选择的了交通肇事逃逸,但这一行为只会加重处罚。那么交通肇事后逃逸怎么办?交通肇事后逃逸该怎么认定呢?下面庭立方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1997年刑法关于增加规定的加重处罚的情节。实践中,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往往导致被害严惩。《交通肇事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一解释,将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想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逃跑的目的是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围观群众对其进行殴打等。同样是逃跑,但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能够通过报告单位领导或者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
因此,对逃跑行为作上述区分是必要的,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不枉不纵。另外,《交通肇事解释》所规定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管部门处理时逃跑。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逃离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得不到严惩,可能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因此,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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