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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般累犯?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因

发布时间:2021-02-02 17:02:35

一般累犯是“特别累犯”的对称。又称“异种累犯”、“普通累犯”。前罪与后罪不论罪质是否相同均可以构成的累犯。关于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各国刑法规定不尽相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前后两罪均属于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有少数国家规定,后罪只要是故意犯罪,无论应判处多重的刑罚,均构成累犯。(3)前后两罪之间有一定的期限。 但是期限的长短,各国具体规定不同。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因

(1)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大于初犯。

累犯已受过刑罚处罚,仍不思悔改,短期内再次犯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只有判处较重的刑罚才能达到改造效果。

(2)累犯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大。

累犯往往会耗费国家司法机关在侦查、审判和执行方面更多的人力物力;

累犯的出现会损害国家司法权威,影响国家法律在公民心目中的威信;

累犯的行为会对社会心理秩序和公民个人的心理秩序造成较大的破坏。

所以,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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