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
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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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
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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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概念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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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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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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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额较大;
(2)有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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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起点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规定的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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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只能单处罚金,而不能
并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不能判处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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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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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额巨大;
(2)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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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额巨大”的起点目前没有司法解释,各省可以根据本省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是在“严重情节”的基础上数额的增加或者情节恶劣程度的增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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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指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目的,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财物的行为。“毁坏”,是指毁灭和损坏。“毁灭”,是指使用各种方法故意使公私财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损坏”,是指将某项公私财物部分毁坏,使其部分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同时,犯罪目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本罪与其他的本质区别。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采用的方式主要是毁灭和损坏。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私财物,而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以、爆炸罪等论处。同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如果情节轻微或者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毁灭重要财物或者物品,损失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动机和手段特别恶劣的等。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但是破坏某些特定的公私财物,侵犯了其他客体,则不能以毁坏财物罪论处,例如,故意毁坏使用中的交通设备、交通工具、电力煤气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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