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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女辅警敲诈案有很大改判可能 认定为敲诈勒索有争议

发布时间:2021-03-15 11:12:04

  来源:都市快报

  近日,一条 “江苏女辅警与多人发生关系敲诈获刑”的消息广受关注。

  据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发出的一份判决文书显示,原女辅警许某在职期间同时或者不间断地与9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以自己家人找被害人闹事、买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敲诈9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从判决书中陈述的事实,涉案的警察有公安局副局长、派出所所长、医药保健部门关键岗位的重要人物。

  最后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决许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万元,且要求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法院一次性缴纳。

  因不服判决,许某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此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

  这个判决书一旦出现后,在网上引起广泛热议。除了案子本身,法院判决也引起了极大社会关注和广泛议论。

  快报“律师来了”两位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对这起案件做了分析。

  很少碰到这么高额的罚金

  在这起案件中,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万元。网上有不少人在议论,这样判决是不是太重了?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严华丰律师从事律师多年,他说在他的执业生涯里,很少碰到过这么高额的罚金。

  严律师说:“我很少看到这么高的罚金,因为法院判处罚金一般是有所考量的,能否执行到位也是考量的一个因素,毕竟如果几乎不能执行到位,会有损判决的权威性。被害人的损失应优先于被告人要缴纳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仅缴纳了50万元的违法所得,所以这么高的罚金是很难执行到位的。”

  严律师认为,判处这么高的罚金,可能有一审法院的考量,但具体是哪些因素现在很难判断。

  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扬也说,这个罚金在同类型的案件中是比较高的。

  “以往同类型的案件判决罚金没有这么多,可能是根据刑法中‘数量特别巨大’来判定。”

  敲诈勒索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许某诈骗受害人的金额就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这一项。

  杨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讲,许某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索要对方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以本案的涉案金额,对应的量刑幅度应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

  律师认为:判决书事实认定不是十分清晰

  严律师认为,判决书所表述的案情不是十分清晰,从一审判决披露的案情看,部分涉案金额被认定为敲诈勒索还是有很大争议的。

  “敲诈勒索的关键是索取财物的手段具有威胁性和恐吓性。但是在判决书里,第8起许某以购房首付的名义问受害人索要14万元,购房首付款仅仅是要钱的名义,在这起案件里没有看到威胁和恐吓性,不能认为是敲诈。还有其他的有几起,许某以怀孕要钱,但从判决书看不清楚许某是真怀孕还是假怀孕。如果说是假怀孕同时许某以公开两人不正当关系的原因要钱,那可以认定为敲诈。但如果是真怀孕并以此要钱,我认为就很难构成敲诈勒索。另外在第9起里,这名派出所所长先是给了许某钱表示两人不再联络,过了两年他变成副局长结果又和许某在一起了,并再次被敲诈。确实让人觉得匪夷所思。”

  杨律师认为,如果许某是真的怀孕,那么那起事件就不一定能定下敲诈。

  “但是从判决书上来看,许某会同时或者不间断地和一些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关系,所以我认为许某不一定会为了其中一个人怀孕,或者说,怀孕了也不一定是被敲诈的那个人的。但没有这方面的证据,不能下结论说她没有怀孕。”

    7名公职人员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3月12日,中共灌云县委宣传部声明:近日,许多网民关注的“女辅警敲诈案”,经与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我县涉案的7名公职人员已于2019年底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党政纪处分。

  而被告许某因不服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此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

  二审有可能改判吗?

  两位律师都说有

  严律师认为,这个案子在二审程序后,会有三种结果:

  一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是发回重审。

  三是降低量刑,罚金有所调整。

  “从我个人判断,这个案子已经引起了很大的舆论关注,加上部分事实认定不够清晰,比如怀孕是真怀孕还是假怀孕,加上她的罚金判处的比较重,所以二审应该有很大的可能改判。”

  “我认为虽然在一些事实认定上可能存在问题,但从整个案情来看,许某敲诈勒索的基本事实应该还是存在的,最终要调整的无非是涉案金额问题。”

  杨律师认为:《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杨律师说,本案中,根据许某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有可能还会发生变化,“审判结果如何,还是拭目以待吧。”

  网上热传的“女辅警”照片是假的

  照片主人河南汪女士说已经报案

  “江苏女辅警与多人发生关系敲诈获刑”事件引发热议后,一张“网传女辅警照片”也开始在网上广泛流传。

  3月13日凌晨2点,网传女辅警照片的主人公汪女士发微博:“这件事已经给我的家人和我自己造成很大困扰了”,并发布了两条澄清视频,“我现在就是希望不知情的网友不要再传播我的私人照片了,希望澄清后生活能重归平静。”

3月13日,网传女辅警照片的主人公汪女士发微博澄清3月13日,网传女辅警照片的主人公汪女士发微博澄清
  有媒体证实,网上广泛传播的“女辅警照片”为冒用,被冒用照片的是来自河南洛阳的90后汪女士。3月14日晚,汪女士再发微博↓↓↓3月14日晚,汪女士再发微博↓↓↓

  汪女士表示,网上疯传的那张照片,是她发在朋友圈的照片,被人盗用并在网上恶意传播,已经给她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目前她已经向派出所报案,准备在查明情况后向盗用照片的人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照片是如何泄露出去,又是如何与“江苏女辅警”扯上关系的,汪女士表示十分不解。

  “我是做代购的,平时会在朋友圈发很多产品信息,想在我朋友圈找到这张照片并不容易。”汪女士怀疑有人从她朋友圈盗用了这张自拍照,并进行了恶意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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