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我们自己本身是不想沾染毒品的,但是不注意见被人欺骗、引诱后染上毒瘾,针对这样的情况,我国也有相应的规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一、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一)(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以下标准的:
1、可卡因5克以上不满10克;
2、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克以上不满50克;
3、芬太尼12.5克以上不满25克;
4、甲卡西酮20克以上不满40克;
5、二氢埃托啡1毫克以上不满2毫克;
6、哌替啶(度冷丁)25克以上不满50克;
7、氯胺酮50克以上不满100克;
8、美沙酮100克以上不满200克;
9、曲马多、γ-羟丁酸200克以上不满400克;
10、大麻油500克以上不满1千克、大麻脂1千克以上不满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千克以上不满30千克;
11、可待因、丁丙诺啡500克以上不满1千克;
12、三唑仑、安眠酮5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13、阿普唑仑、恰特草10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
14、咖啡因、罂粟壳20千克以上不满40千克;
1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16、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五)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以下标准的:
1、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
2、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以上不满100克;
3、芬太尼25克以上不满125克;
4、甲卡西酮40克以上不满200克;
5、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满10毫克;
6、哌替啶(度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克;
7、氯胺酮100克以上不满500克;
8、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
9、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以上不满2千克;
10、大麻油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大麻脂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以上不满150千克;
11、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12、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13、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14、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
1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16、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二)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或者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再或者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
2、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以上不满100克;
3、芬太尼25克以上不满125克;
4、甲卡西酮40克以上不满200克;
5、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满10毫克;
6、哌替啶(度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克;
7、氯胺酮100克以上不满500克;
8、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
9、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2千克;
10、大麻油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大麻脂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以上不满150千克;
11、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12、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13、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14、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
1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16、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五)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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