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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中的“假药”?

发布时间:2021-06-24 19:20:15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刑法修订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比较引人注目的一点就是删除了假药的定义,那么刑法修改后,应当如何理解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中的假药呢?

律师解答:《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也就是说刑法上的假药不再明确依据《药品管理法》来认定,需要进行实质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9年《药品管理法》关于假药的定义规定于第98条第2款,该款内容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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