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每个家庭的幸福安宁,是最为重要的民生问题之一,生产假药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那该如何理解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中的“生产”呢?
律师解答:生产假药的行为包括: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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