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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冒充被害人的丈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发布时间:2021-06-28 22:36:54

行为人意图强奸被害人,在夜晚翻墙进入被害人的家中,被害人在睡梦之中也没有开灯,误将行为人错认为自己的丈夫,就与行为人发生了性关系。那行为人冒充被害人的丈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律师解答: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的行为结构,即行为人通过强制手段,使得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并在随后实施奸淫行为。而这里的“强制手段”,包括三种,即法条里规定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也就是说,强奸的过程包含两个行为,第一个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压制妇女反抗的行为。第二个便是奸淫行为。其中奸淫行为很好理解,就是单纯的发生性关系。关键是我们怎么理解这里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我们现在姑且认为,行为人的这种卑劣的手段属于“欺骗手段”。即行为人通过欺骗被害人,使得被害人相信行为人是自己的丈夫,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这里的“欺骗”足不足以让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强奸。

刑法上,一般把欺骗分为“事实性欺骗”和“动机性欺骗”。

1.事实性欺骗:

这个概念的定义就是被害人对行为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在事实上的某个环节发生认识错误(被害人对发生性关系的对象发生了认识错误),用通俗的话就是说以一般人的视角来看,被害人一旦知道行为人不是自己的丈夫,就绝对不会和行为人发生性关系。

事实性的欺骗导致的被害人事实的认识错误,会直接导致被害人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被害人承诺”无效,即被害人不是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行为人构成强奸罪。

2.动机性欺骗

这个概念的定义是行为人通过欺骗被害人,使得被害人对发生性关系产生动机认识错误,通俗的例子,就是欺骗女演员“陪睡,就给女一号”,继而与女生发生性关系的“潜规则”行为。

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对于发生性关系的事实环节(与谁发生性关系、是否戴套等)是没有认识错误的,只是对于发生性关系的动机(给女一号)发生了认识错误,这会直接阻止行为人犯罪的成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被害人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行为人不构成强奸罪。

总结

综上所述,行为人通过事实性欺骗被害人的手段,使得被害人发生认识错误,通过使被害人“不知反抗”,继而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并在之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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