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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诈骗罪的关系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7-05 23:41:36

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那么,贪污罪与诈骗罪的关系是什么呢?

律师解说:

可认为贪污罪与诈骗罪具有法条竞合关系,贪污罪有特别法条的性质,当一个行为触犯贪污罪和盗窃罪时,应以贪污罪论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他人财产,不成立贪污罪时,可认定为诈骗罪等。

贪污罪与诈骗罪的不同之处:

(1)客观方面有所不同。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诈骗罪没有这一条件。

(2)犯罪客体与对象有所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职务行为廉洁性,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对象是公私财物。

(3)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诈骗罪是一般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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