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超期预警监控中显示,的审查起诉案件一个月后会显示超期,案管日常流程监控对此类案件如何把握?
律师解答:
关于取保候审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具有争议的问题,本人认为案管部门在开展流程监控超期预警监控工作时,不能简单地将对取保候审案件同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案件同等对待。
理由如下:刑诉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该条确实明确规定了审查起诉案件的法定办理时间,但第98条也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且2014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1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未能依法办结的,应当根据刑诉法第96条(修改后刑诉法第98条)的规定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据此,本人认为刑诉法第172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更倾向于是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案件的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审查起诉案件,在第172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未办结的,可以继续办理,但要尽快结案。因此建议案管部门在开展流程监控时,不宜将在第172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未办结的取保候审案件作为超期监控对象,但是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醒相关业务部门、承办检察官尽快结案。(专家雷雅琴)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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