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45条规定,被告人可以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法律援助律师到检察机关申请阅卷,需不需要提供是否同意接受法律援助的意见?假使不同意接受法援律师,法援律师是否就不能阅卷?
律师解答: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11·2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办理业务的辩护律师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据此,法律援助律师到检察机关申请阅卷,不需提供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接受法律援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5条规定: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准许,并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据此:
1.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准许,并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的,该法律援助律师不得再申请阅卷。
2.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查明拒绝原因并准许的,该法律援助律师不得再申请阅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查明拒绝原因,不予准许的,该法律援助律师可以申请阅卷。
3.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准予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后,又未另行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该法律援助律师可以申请阅卷,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拒绝限制。
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11·2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办理业务的辩护律师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据此,法律援助律师到检察机关申请阅卷,不需提供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接受法律援助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5条规定: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准许,并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