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访人提供不出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应如何处理?具体的法律依据?
解答:
1.关于公安机关尚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可请来访人向公安机关反映,询问进展情况。
2.对于公安机关长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是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下发的《侦查监督部门实施若干问答》的意见,公安机关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也未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立案监督。个人认为对于公安机关长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情况,请与负责侦监业务的部门沟通意见。(专家陈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侦查监督部门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答》
问10.公安机关受理当事人报案、控告、举报后长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如何开展立案监督?
答: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受理后长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书面回复审查处理情况。公安机关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也未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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