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徇私枉法案件中,只承认收受涉案人员的贿赂或接受吃请或说情,有徇私徇情行为,但不承认有枉法行为,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这种辩解,应如何解答,是否存在只有徇私没有枉法情形?
律师解答:
按照罪定原则,认定徇私枉法罪,必须符合刑法第399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可见,徇私分为徇私情和徇私利,是否枉法,要看其是否“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对此,2006年7月26日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有较为细化的规定。如果在案证据中没有其枉法的证据,那么无法认定为该罪。对于枉法的判定,不仅仅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还可以通过客观证据予以综合分析判断。
如:对于无罪的人,案发时使其受追诉,在案证据中有立案、起诉等法律文书、无罪判决书;对于有罪的人,案发时包庇不予追诉,在案证据中有撤销案件、追诉等法律文书或者有罪判决的法律文书等等。
如果在案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系司法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在案件办理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无法证明其枉法,就要在数额和情节标准上审查是否达到要求,如果达到,则认定为受贿罪;如果同时能够证明其枉法,就要根据案件具体犯罪数额和情节,在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中,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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