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一种严重的,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那么,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物资罪的关系?
律师解说:
(1)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物质罪:经手、经办、管理特定款物的人员。
(2)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权;挪用特定物质罪: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3)主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物质罪:为了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
(4)行为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公款包括特定款物在内;挪用特定物质罪:仅限于特定款物。
(5)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有三种行为类型;挪用特定物质罪:要求客观上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结果发生,否则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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