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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行为”的理解?

发布时间:2021-07-09 00:06:59

挪用公款罪属于一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那么,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行为”的理解?

律师解说:

本罪的实行行为:为了归个人使用,实施将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该实行行为,就成立犯罪。如果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挪出来,就成立犯罪未遂。如果挪出来,就成立犯罪既遂。本罪的特殊性在于,即使本罪既遂了,也不直接科处刑罚,还要求具备客观处罚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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