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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7-19 17:12:41

公司等实体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往往很难等到。就是在这样的事实下,在这方面有关存款和贷款的违法行为却是逐渐增多,而且犯罪方式呈现多样化,这样就形成了各种犯罪行为之间难于区分的局面,使得如今的司法人员十分为难。我国在此方面做出了相应的措施,在《刑法》中加入了高利转贷罪这个罪名,就是为了使得流通和分配金融资产的把控更加高效。那么高利转贷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一)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

(二)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

(四)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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