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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高利转贷罪中的“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7-19 17:21:09

传统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存贷款业务方面,却因严格的审核标准并且受到各种宏观政策影响,而在面临一些经济实体申请贷款时,难以实现面面俱到。在此背景下,涉及刑法高利转贷的行为也日益猖獗,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理解高利转贷罪中的“金融机构”?

律师解答: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此外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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