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高利转贷罪与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具体而言,高利转贷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客体方面,高利转贷罪所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贷款诈骗罪是对金融资金所有权的侵犯。这是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最重要的区别;在行为人主观意图方面,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高利转贷罪并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信贷资金的主观目的;客观方面,二者在客观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手段的不同,贷款诈骗罪强调“诈骗”,高利转贷罪则侧重“套取”行为;在主体上,高利转贷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贷款诈骗罪并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其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具体罪刑的主体认定,除刑法有明确规定外,则不应成为该犯罪主体。因此,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也应仅限于自然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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