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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是如何认定高利转贷罪中的“数额巨大”?

发布时间:2021-07-19 17:34:32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高利转贷罪的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但是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此进行规定,但是四川省为了便于司法实践进行了相应的规定。那么四川省如何认定高利转贷罪中的“违法所得数额举大的”?

律师解答: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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