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那么套取特定贷款转贷牟利的行为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律师解答:就特定贷款而言,由于其审批权限归属于国务院,且由国务院对该类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作为贷款人的国有独资银行仅为国务院批准决定的执行者,故特定贷款作为国家投资的政策性属性明显,其发生过程并未落入分则第三章第四节之规范目的即市场经济意义上的金融管理秩序之范畴。因此,特定贷款不属于高利转贷罪中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因此,套取特定贷款转贷牟利的行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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