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拒绝执行文书的行为都会成立犯罪,其中拒绝执行的生效文书,是有具体的解释的,那么下面我们就来看下拒绝履行哪些生效文书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律师解答:
有些人根据法条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片面理解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为只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才构成犯罪,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以及支付令、公证债权文书等不执行的,不构成犯罪。
这其实是一个误区,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对象作了扩大的立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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