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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有能力执行”该如何判断

发布时间:2021-07-20 14:32:46

在实务中,认定拒执罪,就需要认定拒执罪中的“有能力执行”,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执行的能力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

解答:

“有能力执行”是客观事实,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要件,且不受执行情况的制约。

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应当综合全部案情加以判断,要考虑行为人自身的收入、支出情况等。对给付的执行义务,则要考虑行为人实施给付行为的能力及现实的可能性。执行终结裁定书通常以被执行人名下无“显性”财产为根据,如名下无存款、不动产等,而刑事程序中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不仅要考虑行为人“显性”财产,而且要考虑其“隐性”财产,需要依据综合情节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

比如,行为人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或高额动产,但确实存在高消费、高支出的,仍可认定其“有能力执行”。

简言之,除了行为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需外,如果行为人有非必要性支出的,即使其名下无财产,仍可视情节认定其“有能力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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