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种危害极大的职务犯罪。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挪用公款犯罪发生的数量上升很快,严重的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那么广东省关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起点是多少?
律师解答: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七个市,“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万元以上;二类地区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八个市,“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万元以上;三类地区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六个市,“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意见》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七个市,“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十万元以上;二类地区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八个市,“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八万元以上;三类地区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六个市,“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五万元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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