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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起点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1-07-20 23:09:37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财产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使得国家暂时失去对国家财产的控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北京市关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起点是多少?
律师解答: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第一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公款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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