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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逃税罪后,被告人的财产的执行顺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7-23 17:28:43

税收是保证国家公共职能正常运转的基础,各国都将严重的逃税行为规定为犯罪,我国刑法中也设置了逃税罪,那么行为人在被法院判处逃税罪后,其财产是用来先补交税款?还是用来缴纳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解答:判处逃税罪后,同时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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