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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合同诈骗罪中“数额特别巨大”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1-07-23 17:36:02

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跨地区、跨行业的经济合作和经济贸易日趋频繁,合同在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并越来越多地被广泛运用,但是也不乏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因此我国刑法规定了合同诈骗罪,那么四川省关于合同诈骗罪中“数额特别巨大”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四川省关于合同诈骗罪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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