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 严选律师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时间:2021-07-27
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那么,安徽省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情节较重”的情形规定的是怎样?
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损毁公私财物数额在1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二)损毁公私财物两次以上的;
(三)公然损毁公私财物的;
(四)损毁残疾人、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五)损毁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场所财物的;
(六)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物资的;
(七)损毁农用生产资料的;
(八)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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