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明 严选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21-07-27
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那么,湖南省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情节较重”的情形规定的是怎样?
律师解答: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关于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故意损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2)故意损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3)六个月内曾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受过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故意毁损财物行为的;
(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二次的;
(5)纠集二人以下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6)因故意损毁财物,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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