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众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在我们身边其实说少也不少,甚至有人向儿童下手,那么下面我们就用例子来说下,当众会被怎么处罚的问题。
律师解答:
案例:2017年8月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乘坐的702路公交车上,采取用手隔着裙子摸臀部的方式,先后两次对车上乘客被害人戴某某(未满12周岁)实施猥亵,被戴某某的父亲发现并制止后报警,警察赶至现场将其抓获。判决指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已构成。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五年。
(观点:张明楷教授)
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处理方式的确导致量刑过重。这是因为,如果撇开“在公共场所当众” 实施这一情节不论,“用手隔着裙子摸臀部”的行为,只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猥亵行为。在行为不成立基本犯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加重法定刑,并不合适。就猥亵儿童罪而言,《修正案(十一)》将加重情节修改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但强制猥亵罪的问题并没有解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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