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众猥亵里面的“当众”如何理解呢?如果说猥亵的地点较为阴暗、隐蔽,这种情况下就不属于当众猥亵吗?
律师解答:
案例:2019年5月26日21时许,在惠州市某工业区厂区外,被告人陈某看见被害人刘某独自一人走进工业区厂区内,便从厂区外一直尾随被害人刘某,跟在其后进入厂区内,当刘某走至离宿舍约20米处小路边时,陈某便上前靠近被害人刘某的背后,随即动手从背后环抱被害人刘某,接着将刘某强行按倒在地上。
刘某侧身被按倒在地上后,陈某则顺势蹲下并用上身骑压在刘某身上,用一只手掐着刘某词的脖子,另一只手去控制被害人刘某手部,然后用嘴巴强行亲吻刘某的脸部。刘某极力反抗,但未能挣脱控制,刘某一边反抗一边大喊救命,向某路过附近闻声赶至现场,陈某才松开对刘某的控制,接着离开现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式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同时认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不仅要求在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而且还要以“当众”为必要。
(观点:张明楷教授)
本案中,工业厂区确实属于人口较多的地方,但是案发在夜晚九点多钟,被告人陈某对他人实施猥亵的地点属于比较阴暗、隐蔽的地方,尚不属于“当众”,不能以在公共场所当众的情节论处。
于是,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1年6个月。二审法院指出,原审法院已认定上诉人不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的情形,说理详细,定性准确。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的判决对“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作了限制解释,但这种限制解释明显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强制猥亵、】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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